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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文學藝術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2-19 08:42:3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民間文學藝術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2開展民間美術制作活動,培養(yǎng)學生美學創(chuàng)造能力

      我國民間美術有著獨特的文化內涵,不僅能陶冶學生情操,讓學生在體驗中學習民間美術的重要價值,樹立傳承與創(chuàng)新民族文化的意識,更能激發(fā)學生表現美、創(chuàng)造美的欲望,在實踐操作中逐步理解民間藝術的語言特點和藝術創(chuàng)作理念,逐步培養(yǎng)學生的美學創(chuàng)造能力。因此,實踐教學中,教師可結合優(yōu)秀民間藝術,開展民間美術制作活動,讓學生在動手實踐中培養(yǎng)美學創(chuàng)造能力。例如:風箏是同學們熟知并喜歡的游戲玩具,同時它也是一種民間工藝品,至今已有2000多年歷史。在課堂教學中,筆者設計了如下實踐活動:【引導欣賞,追溯起源】首先,引導學生欣賞多種風箏,通過對風箏實物的觀察和觸摸,感受其形象的逼真、色彩的艷麗;然后,講解風箏的起源、流派、色彩圖案特點,并引導學生了解風箏的左右對稱的特征,認識、熟悉風箏的種類?!窘忉屆缹W原理,指導制作技巧】通過對風箏傳統(tǒng)文化藝術的了解,引導學生觀察與探究風箏的美學藝術特點及藝術魅力,培養(yǎng)觀察與分析能力,并講解風箏的飛行原理。同時,通過師生合作,讓同學們探知風箏制作的過程與方法,發(fā)現問題、解決問題,培養(yǎng)學生的美學觀察與思維能力,奠定美學創(chuàng)造的基礎?!究偨Y歸納,培養(yǎng)美學創(chuàng)造能力】在教師的引導下,指導學生歸納總結風箏扎、糊、繪、放的“四藝”以及美學特點:圖案美觀、色彩鮮艷、和諧對稱?!窘涣髟u價,藝術延伸】通過生生、師生評價,鞏固風箏的知識,提高學生的審美能力及藝術創(chuàng)造能力,使學生進一步領會傳統(tǒng)風箏文化的魅力。

      篇2

      二、走訪校外,追溯民間藝術

      2011年教育部在出臺的《義務教育美術課程標準》中提出:“廣泛利用校外的各種課程資源,包括美術館、圖書館、公共博物館及私人博物館、當地文物資源、藝術家工作室和藝術作坊等?!边@條規(guī)定鼓勵小學美術教師去積極開發(fā)校外的各種課程資源,包括民間藝術。民間藝術源于民間,走訪校外,走進民間,追溯民間藝術的來龍去脈,可以提高學生的美術素養(yǎng)。參觀美術館、博物館及當地文物資源等,能讓學生感受到濃郁的文化氛圍和藝術氣息,從而對我國的民間藝術產生敬佩之情,激發(fā)學習興趣;參觀圖書館,查閱有關的文獻資料,可以加深學生對各種民間藝術的了解,包括其發(fā)展歷史、藝術價值、工藝流程及有關的逸聞趣事。這些優(yōu)秀的民間藝術資源,能很好地培養(yǎng)學生的審美能力、創(chuàng)新能力和藝術表現力,能提升學生的藝術素養(yǎng)和創(chuàng)新能力。例如,有一次我組織學生下鄉(xiāng),帶領他們走進農家,隨時收集隱匿于民間的藝術。在農村,學生看到了古式的建筑、古老的家具,還有草編、紙扎等,也許在學生看來,這些質樸的農民就是民間藝術,在小學美術欣賞課上,學生接觸過一些以農村和農民為主題的繪畫。當這些景象和人物真正映入他們的眼簾的時候,他們才會真正震撼于畫家高超的寫實技巧和表現力。

      三、走進節(jié)日,感受民間藝術

      我國的傳統(tǒng)節(jié)日不僅是民族文化的聚集地,也是民間美術的大舞臺。例如,春節(jié)、元宵節(jié)、端午節(jié)、清明節(jié)等,人們在這些節(jié)日里掛年畫、貼春聯、剪窗花、賞花燈、猜燈謎、賽龍舟、做祭祀等,活動內容豐富多彩,堪稱民間藝術的“百科全書”。教師如果能有目的地引導學生走進節(jié)日,讓他們親身參與民俗活動,體驗民間美術在節(jié)日中的特色表現,可以讓學生充分感受到民間藝術的魅力,提高動手能力。有一次,我在年關將至、寒假之前組織了剪紙比賽,要求每個學生根據“春節(jié)”這個主題任意選擇自己喜歡的圖案,剪成窗花,然后全班投票表決,評選出“最佳創(chuàng)意獎”和“最佳工藝獎”等獎項。為了保證比賽公平,我要求學生在窗花背后寫上自己的名字,并用簡潔的語言介紹自己的作品,主要是創(chuàng)意和寓意。由于比賽形式比較新穎,加上寒假將要來臨的氛圍,學生熱情高漲,充分發(fā)揮自己的想象,剪出了一幅幅非常具有創(chuàng)意的窗花,例如,有的學生剪出了奧特曼,有的學生剪出了牡丹花,有的學生剪出了福娃,介紹語也很有意思,有的是“花開富貴”,有的是“年年有余”,看到這些美麗的窗花和美好的祝福語,學生似乎感到春節(jié)已經來臨了。由于學生表現都很出色,除了最佳獎之外,我給每個學生都準備了一份新年禮物,并要求學生在春節(jié)那天把自己的作品貼在自家窗戶上。通過這項活動,學生一定會更加喜愛剪紙藝術。

      篇3

      一、 問題的提出——從“烏蘇里船歌”糾紛案說起

      (一) 案情簡述

      “烏蘇里船歌”糾紛案緣起于1999年11月郭頌參加的一次中央電視臺晚會。晚會上,郭頌在演唱《烏蘇里船歌》時,屏幕上打出《烏蘇里船歌》的作曲者為汪云才、郭頌。主持人還在演唱之后說:“剛才郭頌老師唱的《烏蘇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創(chuàng)作歌曲,可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把它當作是赫哲族民歌?!惫瀸τ谶@一誤導性介紹并未糾正而是表示默認。該節(jié)目一經播出,立刻引起了赫哲族人民的強烈反響,他們紛紛表示本民族傳唱了多年的民歌經典一夜之間成了別人的不能接受。在赫哲族群眾代表與郭頌協(xié)商無果后,黑龍江省饒河縣赫哲族四排鄉(xiāng)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義一紙訴狀將郭頌告上了北京市二中院,本案歷經北京市高院二審終于塵埃落定,最終以郭頌敗訴收場。法院判決郭頌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時,應當注明“根據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并在《法制日報》上發(fā)表音樂作品《烏蘇里船歌》系根據赫哲族民間曲調改編的聲明。

      (二)本案存在的問題

      本案最大的爭點在于原告是否為適格主體?郭頌提出的抗辯理由中就包括四排赫哲族鄉(xiāng)政府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由鄉(xiāng)政府提訟于法無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同于一般的個人作品,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群體創(chuàng)作性與個體傳承性;二是傳統(tǒng)穩(wěn)定性與時代變異性;三是信息變異性與文化開放性;四是載體有形性與信息無形性。 基于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性質的不同認識,有學者提出要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特殊的立法保護,認為特殊法保護原則的引入不僅能夠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中包含的民族權力和經濟權利提到法律權利的高度,而且不影響整個法律體系的自恰性和邏輯性。 甚至有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已非知識產權制度所能調整的范圍,應當在非知識產權框架下予以討論。 本文認為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管采取何種保護路徑,統(tǒng)統(tǒng)回避不了一個問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歸屬。

      二、 權利歸屬基本原則的分析

      (一) 利益平衡原則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蘊含著一個民族和區(qū)域的文化特質,反映著它們獨具特色的精神面貌,存在著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創(chuàng)造巨大市場利潤的潛力,因而著作權權屬糾紛才會在近幾年來打得火熱。因此,如何調和各方訴求,找到利益平衡點就顯得至關重要。

      就現實情況分析,主要存在下述三對利益沖突:第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原生地居民與作品的講述人、記錄人、表演者和傳承人的利益矛盾??谑稣?、記錄人和傳承人的貢獻不能抹殺,一方面是基于他們對作品的流傳確有貢獻的現實角度考慮,另一方面也考慮到應當通過利益刺激的機制鼓勵更多的人投身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中。在“烏蘇里船歌”糾紛案中,郭頌就是一個表演者和傳承人的角色,雖然他不享有該曲目的著作權,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認他對赫哲族民歌傳承所起到的作用,在為商業(yè)目的而使用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時仍應保護郭頌作為該作品鄰接權人的權利。第二,不同民族區(qū)域或族群基于同一或類似作品而產生的利益訴求的對立。我們一般能夠判斷該作品大致來源于哪個區(qū)域,但對于其具體作者是哪個族群或個人卻無十足把握。這就會在不同族群中引發(fā)爭論,一旦處理不當有可能引發(fā)區(qū)域對立情緒。例如《烏蘇里船歌》糾紛案中赫哲族另一鄉(xiāng)政府對郭頌持否定態(tài)度。為此,本文認為可以依據各族群提供的證據將涉案各族群整體認定為著作權人。第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人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矛盾。著作權本質上是一種私權,私權基于其特點,應當確立其保護的底線,防止因過度保護而造成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吨鳈喾ā分幸?guī)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及強制許可使用制度就是具體體現。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中,被引用最多的就是“公有領域”一詞,所謂公有領域是指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領域,處于該領域的智慧成果可以為社會公眾自由利用。 在眾多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侵權案例中,侵權人使用最多的抗辯也是該作品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不再受知識產權保護。如果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侵權中不加限制地使用公有領域加以解釋,那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將名存實亡。

      (二) 權利保障原則

      作品講述人、記錄者和傳承人享有何種權利,學界有不同的聲音。一些學者認為應當將傳承人確立為著作權利人, 另有學者認為應將傳承人、記錄者、表演者和口述者置于鄰接權人的位置予以保護。 還有一些學者基于民間文學藝術傳承活動的不同類型和實質作用,主張視不同情況賦予傳承人以版權人或鄰接權人的法律地位。 本文傾向于第二種觀點。該觀點既實現了原生地族群與講述人、記錄者和傳承人的利益平衡,又保障了鄰接權人的利益。

      (三) 傳承與發(fā)展兼顧原則

      中國要在文化大國的基礎上轉型為文化強國,其關鍵在于轉變發(fā)展思路。既要在傳承的基礎上創(chuàng)新,又要在保護的基礎上引入市場機制。文化產業(yè)的市場化發(fā)展能夠有效緩解文化發(fā)展上的財政支持不足,通過法律確權,能夠進一步激發(fā)各族群保護本民族文化的動力。長期以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屬不明的狀況,實則造成了“公地悲劇”的后果。落實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屬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促進其發(fā)展,借助知識產權制度,實行文化與市場接軌,進而將軟實力轉化為經濟效益,并將其用在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上。

      三、 國內關于權利歸屬理論的回顧

      (一) 個人所有論

      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應當歸屬于傳承人所有。在作品的流傳和發(fā)展過程中,傳承人對作品的貢獻是最為顯著的,由傳承人享有著作權是民間文學藝術版權難題的終結。 然而,該觀點表面將問題簡單化了,但是在實際操作層面至少還存在著以下障礙:首先,若傳承人享有權利,該如何確定權利的保護期限,是傳承人生前加死后50年還是永久無期限保護?如果是無期限永久保護,那么傳承人死亡,著作財產權是否能夠發(fā)生繼承,繼承人該如何確定?其次,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同一族群或社區(qū)的成員集體智慧的結晶。傳承人對于作品的形成并無實質性貢獻,僅僅為其更好地傳承做出了一些輔工作。最后,對同一作品可能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傳承人,權利的分配又將成為繞不開的話題。此外,不排除極端情況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無在世的傳承人。

      (二) 國家所有論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其特殊性,不便于將其著作權分配給個人,又考慮到集體行使程序的復雜性和不可操作性,在該情況下,由國家行使所有權最為合適。該觀點最大的弊端在于忽略了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該觀點嚴重背離了“誰創(chuàng)作作品,誰享有著作權”的基本原則。基于現實角度考慮,國家代行著作權多有不便,例如美國影視公司翻拍《花木蘭》一案中,如果由國家出面主張權利,那么就存在著以國家公權力對抗私主體的嫌疑,也容易影響兩國正常關系。

      (三) 集體所有論

      篇4

      關鍵詞:

      活態(tài) 民間藝術 教學現狀

      一、活態(tài)的含義及追尋活態(tài)之美的必要性

      “活態(tài)”本是一個科技名詞,是指可鈍化金屬未形成鈍態(tài)之前或已鈍化的金屬表面由于電位降低而喪失鈍態(tài)后所發(fā)生的活性溶解狀態(tài);也指非鈍化金屬的自然活性溶解狀態(tài)。我們借用它審視民間藝術的特性,主要著眼于“自然”與“活性”這兩個特點。換句話說,民間藝術很重要的一項特征是自然狀態(tài)下綿綿不絕的生命力。而我們對民間藝術的探究和保護,也正是要對其活態(tài)進行把握,使之不致“人亡藝絕”。對于民間傳統(tǒng)文化,要“堅持保護利用,普及弘揚并重,加強對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思想價值的挖掘和闡發(fā),維護民族文化基本元素,使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成為新時代鼓舞人民前進的精神力量”。

      而就民間文化而言,堅持保護利用、普及弘揚,眼下正面臨幾個亟須重視的問題:第一,掌握民族民間文化技藝的人較少,熱衷于民間文化藝術的文化工作者較少。這就使得民間藝術缺乏保護利用、普及弘揚的基本力量。第二,雖然一直以來國家十分重視民間藝術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但在縣級以下尚存在注重申遺形式、輕視遺產保護的現象。一些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雖然已被確立為保護對象,但其境況沒有發(fā)生本質性的改變。第三,隨著旅游事業(yè)與文化結合的日益緊密,一些地區(qū)過于注重商業(yè)意識和商業(yè)動機,使民間文化中的基本元素在演藝活動中受到漠視。以上這些問題對民間藝術文化的發(fā)展極為不利,所以我們不得不高度重視對民間藝術文化遺產活態(tài)進行保護,這樣才能讓源遠流長的傳統(tǒng)文化一代代傳承下去。

      二、民間藝術課程在教學改革中的現實意義

      民族民間藝術文化不僅是藝術之母,更是寶貴的課程教學資源。藝術課程在其課程目標定位上,明確提出要面向全體學生,以培養(yǎng)學生的藝術技能和提升學生的人文素養(yǎng)為總體性發(fā)展目標,其出發(fā)點是幫助學生在各個藝術領域內構建起豐富的內在聯系,以促進學生身心全面發(fā)展,使其形成完整的藝術心理體系。

      三、民間藝術課程教學改革路徑探索

      目前,民間藝術這門課程在教學設計中存在理論與實踐脫節(jié)的現象。一些教師過分注重專業(yè)技法的表現和理論知識的講解,而輕視對學生設計理念、專業(yè)素質的培養(yǎng),出現基礎課程與專業(yè)課銜接不緊密等現象。然而,當今大學生對民間藝術設計專業(yè)能力的求知欲不斷增強,因此,急需豐富多元的教學方法和教學體系來完善藝術設計教育體系構建。在信息全面化和技術現代化的今天,中西文化的不斷交流使中國大學生的思維觀念不斷發(fā)生變化,出現一些學生忽視中華民族本土藝術的現象。喬曉光在《活態(tài)文化》一書的序言中寫道:“我們缺少了對活著的時間的理解,對活著的文化空間的認知,我們并沒有真正擁有由我們自身構筑起來的一個活態(tài)文化史,村莊里的智慧仍像沒有開發(fā)的土地一樣在荒野里沉睡著?!?/p>

      的確,“活著的時間”“活著的文化空間”“活態(tài)文化史”,這些民間藝術的重要特征是依然存在于民間文化遺產傳承中的鮮活的文化事實,它與民間及其賴以生存的土壤生生相息。因此,教師在民間藝術課程教學改革中,應重視民間藝術生命的延續(xù)和強化。民間藝術是最具地方特色的文化,如,慶陽民間藝術源遠流長。百里不同風、千里不同俗,一鄉(xiāng)一俗、一地一特色,是我國民間文化遺產分布的主要形式。

      篇5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分析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第6條規(guī)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我們發(fā)現作品的定義是要求“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這些要求顯然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界定有很大的難度。

      我們知道大部分知識都是一代一代傳下來的,但其不斷地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出新的知識。以民間文學藝術的歷史題材創(chuàng)造出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開的,具有確定的創(chuàng)作主體和特定的表達形式,但是這兩者之間有時重疊性比較大,界限模糊,難以區(qū)分。這是我們探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也是我們進一步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規(guī)制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

      劉春田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由某社會群體(而非個人)創(chuàng)作的流傳于民間的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立體藝術、裝飾藝術的文學藝術形式[1]。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區(qū)域的社會群體集體創(chuàng)作,通過口傳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區(qū)域內世代流傳的、反映本地域的傳統(tǒng)文化、風俗習慣、群體特征、自然環(huán)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斷的為群體發(fā)展的文學藝術作品。列舉式規(guī)定可吸收和借鑒《示范法條》的典型表現形式,具體表述為:1)故事、詩歌、謎語、謠諺、傳說、寓言、神話以及其他口頭或書面民間文學作品;2)民歌、戲曲、器樂以及其他以音樂形式表達的民間藝術作品;3)舞蹈、游戲、民俗活動以及其他以活動形式表達的民間藝術作品;4)皮影、剪紙、繪畫、書法、服飾、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達的民間藝術作品。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一)不確定的權利主張主體

      民間文學藝術體現的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是一個群體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個體,它“最原始的創(chuàng)作者可能是某個人或某幾個人,但是隨著歷史的推移,它逐步變成了某一地區(qū)、某一民族整體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權和著作權應該屬于產生這些作品的群體,而不是任何特定的個體”[2],這會導致誰是真正的權利主張者的問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整個民族或地區(qū)的文化財富,“有些民族或群體認為屬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儀式是神圣的,不愿為外人所知,若隨意發(fā)表,不論其贏利與否都會嚴重損害該群體的精神利益”[3]。

      (二)保護時間不易確定

      現在各國是對于一定的知識產權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間文學藝術由于其自身價值形成的特殊性,簡單地規(guī)定一個期限非但不能給予保護,這樣會使相關的權利合法地被免費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時間上的續(xù)展性和主體的不確定性。我們知道民間文學藝術是世代相傳的,民間文學藝術所形成的價值是一個集體在漫長的時間跨度內形成的,每一歷史單元都是文化的傳播時期,也是再創(chuàng)作時期,因此很難認定它的保護期的起始點和終結點。

      (三)保護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間文學藝術就是一個民族的人創(chuàng)造出來并在發(fā)展中不斷完善的,它存在和發(fā)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廣泛性、開放性,民間文學藝術更多所體現的是其群體的文化特征,注重這種文化能否得到持續(xù)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認可,不被歪曲和隨便利用。另外,運用知識產權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核心就在于經濟權利的確立、合理的商業(yè)利用及市場價值。民間文學藝術作為特定群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而又無法行使專有權是令人遺憾的,特別是與發(fā)展中國家和不發(fā)達國家所提出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乃至于傳統(tǒng)知識和遺傳基因等傳統(tǒng)資源的初始意圖不同。

      (四)新作品與原作品的差別性

      第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集體性質,創(chuàng)作主體具有不特定性,但是運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再創(chuàng)作的作品其權利主體是明確特定的,他們根據其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理解,經過改編整理,創(chuàng)作出的作品在表現形式上區(qū)別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體現出創(chuàng)作者的個性特征。第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形成于民間,具有長期性,而再創(chuàng)作作品是“作者在運用已有的民間文學藝術的基礎上產生的,它的產生必須依賴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4],它們是源與流的關系。第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經歷幾代人的發(fā)展完善過程中,不斷地注入新的內容,雖有創(chuàng)新,但還保留著原有風格特色,而再創(chuàng)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權法》保護,必須具備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因此,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根據其進行再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區(qū)分把握也是需要解決處理的一個問題。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建議

      (一)明確著作權的主體

      針對主體不確定的問題,我們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設置例如××民族理事會、研究會、××地區(qū)會所等形式,來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區(qū)的民族文學藝術作品,從而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得以保護并發(fā)揚光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內容廣泛、博大精深,根據其內容、表達形式、體現的特色等可以明確屬于某個民族的傳統(tǒng)文化的,如某個民族特有的民間習俗、故事傳說,像屬于全體赫哲族群眾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該民族的理事會、研究會來代為行使整個民族對此項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等權利,國家可以規(guī)定文化行政部門主管該項工作,各民族理事會可以將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遺產—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等經過整理,報經文化行政部門登記備案。

      (二)明確改編者的權益

      我們可以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勵改編整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但是改編者和整理者對其改編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須注明來源出處,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門支付一定的許可使用費。任何人都不得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據為己有,也不得反對他人對其重新進行改編和整理。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基礎上進行再創(chuàng)作的個人或組織,應尊重產生該作品的民族或群體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給產生該作品的群體造成精神傷害。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或經改編創(chuàng)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國人賣斷著作權。同時私人、集體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料和實物,堅決禁止出售或轉讓贈于給外國人。

      (三)無期限保護

      《著作權法》第2章第3節(jié)“權利的保護期”中規(guī)定了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這都有明確的期限。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它在歷史長河中不斷的經人們改進,再創(chuàng)作流傳數年,認定它的起始與終結不易,以至無法從事實上來確定它的最后一個創(chuàng)作者,來確定它的保護期限了。而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個民族、是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我們不能拋棄丟失它,更不能確定一個期限來保護它而其他時間任由他人任意踐踏它。因此,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從事實上和民族感情上來說,它的保護期限都應該是無期限,無期限保護我們豐富多彩、寶貴的文化遺產。

      (四)使用上采取許可使用和收費制度

      讓文化行政部門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它也可以將其部分權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會、研究會來許可,但是要向有關部門備案登記。另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收費。明確屬于某民族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使用費用由該民族理事會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國家文化行政部門,該許可使用費除支持理事會的基本運作外,主要用于宣傳和弘揚民族民間文化,組織專業(yè)人士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種方式進行傳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還可以與地方政府等聯手搞項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讓游人身臨其境感受某個民族的民族風情等。

      面對保護傳統(tǒng)的民間文化這一公眾性課題,一方面,要利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在傳統(tǒng)知識和知識產權相結合方面作出應有的貢獻。另一方面,應積極地在知識產權制度以外,運用多種法律諸如文物保護、旅游管理等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數民族民俗文化、民間傳統(tǒng)文化資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項措施,更重要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不僅是商業(yè)上的開發(fā)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與弘揚為直接目的。

      參考文獻:

      [1]劉春田.知識產權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7.

      [2]李建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條文釋義[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篇6

      民間文學藝術是現代文明產生和不斷發(fā)展的源泉,其作為一種文化現象伴隨人們從遠古走到了今天,可以說是一個區(qū)域、一個民族的文化遺產的傳承與發(fā)展。它反映了一個社會的傳統(tǒng)特征,是該群體世代相傳并不斷發(fā)展的藝術文化的體現,而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擁有多民族的國家來說,民間作品種類繁雜,形式多樣,是我國豐富的文化遺產之一,因而,對于文化遺產的立法保護勢在必行。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分析

      (一)創(chuàng)作主體的群體性

      民間文學藝術往往表現為在一個地域或幾個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現象,是一個群體,經過長時間的傳承、模仿、創(chuàng)新而完成的全體智慧的結晶,時常會出現原作不明、起源未知等現象,因而很難判斷其來源的準確性,它屬于一種文化的沉積,在不斷的積淀中漸漸形成一種風格、一種別于其他的藝術精華,但卻無法追溯它的創(chuàng)作源泉,它是由群體創(chuàng)作、由群體完善、再由群體賦予升華并傳承下來的群體性藝術,因而,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必將屬于產生這一藝術現象的藝術群體。

      (二)地域性

      民間文學藝術是源于勞動人民之中的,他的產生是源自于勞動人民生存空間的生活實踐中,其獨特的地域環(huán)境決定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差異性和非廣泛性,從這一方面看,法律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缺失也是情有可原的。我國地大物博,不同地域的審美情趣、生活方式及心理特征都有不同的特點,因此也奠定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多樣性以及其蘊涵的歷史淵源性。為此,有必要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具體而有效的法律保護。

      (三)繼承性及變異性

      民間文學藝術在形成的過程中,并不是一代人能完成的,而是通過幾代人的不斷創(chuàng)作、發(fā)展傳承下來的,同時,人們在傳承的過程中,加之了由于時代的變遷等其他客觀因素而導致非本質上的變異,在保持其核心風格和特質的同時,加入一定的創(chuàng)新和改變的因素,也是一定形式的加工、修改和完善。然而,在民間文學藝術傳承的過程中,由于方法的不正規(guī),沒有一定的固定模式和方法,且易受到外界客觀條件的影響和主觀思維的轉變,致使其發(fā)展有一定的不穩(wěn)定性。正是這些因素導致了民間文學藝術在傳承過程中發(fā)生了客體的不確定性的轉變,直接影響了法律對其版權的保護效益。

      二、我國法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現狀

      我國雖然已經頒布了《著作權法》及相應的配套性法規(guī),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還沒有用立法的形式明確規(guī)定其保護辦法。2001年修訂后的《著權權法》第6條規(guī)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從2001年到現在的2012年,11年過去了,遲遲不見國務院頒發(fā)有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法規(guī),這不能不說是一件憾事。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一個統(tǒng)一的概念,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國際立法大多是以著作權或鄰接權來考慮的。雖然,著作權法在一定意義上的作品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一定的相似和交叉點,但是,著作權法定義的作品有其特定的作者,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很難確定,這是著作權法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最大的不同,這一不同就給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法律上的保護制造了很多難題。另外,民間文學藝術很難有固定的完成形式,它是隨著時代的變化和發(fā)展,不斷的發(fā)展變化著的,通過不斷的演變和發(fā)展,來展示其自身的生命力所在,這種不斷自我更新的發(fā)展模式顯然與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有區(qū)別的。

      此外,鄰接權保護模式也是現在被認為保護民間文學作品的有效方式。鄰接權的保護多數是對表演者而言的,它只能保護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全面的保護整個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只能是一種間接的保護,不能阻止其他人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重復利用,無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原意及發(fā)源地人民的利益。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立法難度

      就目前情況來看,法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也并不全面,其存在的原因有很多。一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自身存在難以規(guī)范和保護的問題;二是與知識產權本身性質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科學技術的發(fā)展與進步是密切相關的,而民間文學藝術則是以傳統(tǒng)為特征的,因而,在對其法律保護上與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有一定的區(qū)別,已有的知識產權理論和法律制度尚難以滿足民間文學作品保護的需求;三是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難度,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主體的確定問題

      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中,較為突出的一個特征就是其權利主體的不確定性,它所承載的是一定的地域內全體人民的智慧結晶,體現了濃厚的群體性特征,其權利主體的組成部分往往是一個國家或者某一地區(qū)的群體,即使在初始狀態(tài)下是由個人創(chuàng)作的,但在其發(fā)展的歷程和傳播的過程中,逐漸會加入新的元素,就不再是個體的創(chuàng)作成果。而知識產權保護法或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往往有著明確的主體,通常歸屬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問題

      通常的文學作品能夠被著作權法或者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是由于獨創(chuàng)性可以作為客體納入保護范圍的條件,這種獨創(chuàng)性體現在該作品在完成時就已基本固定,不易改變。而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講,它的生命力就源自人們不斷的傳承和發(fā)展,使其進步、升華,因而,這樣創(chuàng)新性不再具有獨創(chuàng)性這個特點,從而進一步影響了權利主體實現其權利。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期限的認定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成離不開它的延續(xù)過程,也是它不斷成熟、改進、完善的過程,無法準確的判斷其創(chuàng)作時間及完成時間,在其不同的生長階段都會被賦予新的元素和時代特征。而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一般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是一個較為清楚明確的期限,這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說,是很難劃分及確定的。因此,無論是用版權或者鄰接權保護模式,都存在“知識產權法對權利的保護都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這樣一個弊端,不能全面有效的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法律保護。

      (四)相關權利主體法律地位的確立

      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權利保護的同時,也會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其他權利主體的權利問題,在制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同時,也不應當侵犯其他相關主體的權利。例如,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整理、加工及進行的再創(chuàng)作人員,因其在原作品的基礎上,也進行了選材、構思、創(chuàng)新活動,對此也應當從法律的角度給予尊重、認可和保護,也應當將其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

      (五)侵權標準的界定

      由于我國立法上的空白,在醞釀法律草案時,可借鑒外國的相關成功經驗,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認定為侵權行為:一是能識別其來源,但未標明來源的;二是必須經授權才能使用,但未經授權使用的;三是使用能引起公眾混淆其來源的表達形式表現出來的;四是歪曲、篡改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表達形式,損害其權利主體利益的。以上四種侵權行為的確定,不論主觀是否是故意或過失,只要有行為,就可以認定為侵權。

      (六)“跨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認定

      由于有相當一部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都經過了幾代、幾十代甚至上百代人的傳承,因此,有時很難正確的判斷出某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最初源自于哪個國家或哪幾個國家。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同時對一項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主張權利,應當如何界定呢?筆者認為,這是個國與國之間的爭端問題,應當按照國際法上的相關規(guī)定,通過國際條約、國際慣例、雙方或多方達成的一致意見解決。如果上述方法未能解決,可采取仲裁或訴訟的方法解決國際爭端。

      四、構建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法律制度

      (一)權利主體的歸屬

      我國民法上的權利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成則來自于集體,不同的主體參與了發(fā)掘、創(chuàng)作、整理、完善、提高、傳播、保存等不同階段。因而,只能從宏觀上進行大體的認證,這一工作是具有一定難度的。此外,還應注意被認證的權利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修改資格,而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承和發(fā)展中,權利主體也會隨之發(fā)生相應的改變,要注意權利主體的轉移和繼承,并注意在傳承的過程中,保證其完整性。

      (二)權利主體的內容

      1.創(chuàng)作權。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的整體著作權應該屬于國家。除此之外,還應賦予被認定的創(chuàng)作團體一定的收集、整理創(chuàng)作權。

      2.表明使用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使用及傳播的過程中,需表明其來源和創(chuàng)作群體,并為其注明出處等,在這基礎上獲得表演、展示、使用的權利。

      3.修改權。權利主體應具有修改或是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也可以允許收集、整理和傳播者具有修改的權利。這一權利的確定,有助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傳承的過程中吸收新的創(chuàng)作元素以達到改進、提高、完善的目的。

      4.保護作品完整權。這一權利的應用可以保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表達和使用時,保持其完整性,不能被刪節(jié)、歪曲、篡改等。

      篇7

      文學作為一門語言藝術,是以言語為基本符號,以社會語境為中介,通過讀者與作者的心靈溝通而得以成全的話語系統(tǒng),是一種社會權利關系纏繞的意識形態(tài)形式。哲學認為,“社會存在決定著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對社會存在具有能動的反作用”。伴隨著現代化進程的飛速運轉,生產力的高度解放、發(fā)展,現代科技的快速升級換代,市場經濟的不斷壯大,以及人類征服自然能力的加強,由大自然的神秘而致的對大自然的那份敬畏,以及與大自然和諧共處的“族親”意識正日趨消減。這種消減首先表現為現代文明進程中科學話語、科學理性對大自然神秘感的“祛魅”。人類對自然界產生敬畏的諸多因素之一,是自然神秘感的存在,然而隨著現代社會理性色彩的日趨加強,許多原來不可知的現象得到了自然科學的解釋,于是,自然界的神秘性就消失了?!叭~廣苓《長蟲二顫》中,在顫坪調研的中醫(yī)學院教師王安全,用中醫(yī)學的知識重述了殷姑娘用扁豆花下蠱的傳說,消解了山間巫蠱之術的神秘性”;“《老虎大?!分泻谧訐渌访噪x的野性背景,在二福從楊陵農學院獲得生物學知識后被終結,‘豹和犬是兩個科目,受基因限制,它們之間不可能有任何雜交成果,黑子……沒有任何野性背景’”①??茖W話語的傳入,使自然的神秘性消解,人類對大自然的敬畏之心也由此淡化。其次,這種削減也表現為,市場經濟不斷壯大中商業(yè)話語對人類與非人類生命“族親”意識的淡漠。隨著市場經濟的引入,“族親”意識已成為一個遙不可及的神話,金錢成為衡量生命價值的一般等價物。出于金錢的考慮,利益誘惑產生了人對自然和其他非人類生命理直氣壯無所顧及的掠奪:“籠里的猴對村民來說都是錢,活的錢”(《猴子村長》)②,迫切的致富欲望和精明的物質利益計算,使村民對猴群進行了滅絕式捕殺。在商業(yè)話語系統(tǒng)中“錢”成為了使用頻率最高的詞匯,人與大自然、與其他非人類生命之間的“族親”之愛被淡漠了。

      由上可知,伴隨著現代文明而出現的科學話語、科學理性、商業(yè)話語使人對大自然的敬畏、人類與其他非人類生命的“族親”之愛消解了。然而,與現代文明的科學性、商業(yè)性相比,少數民族文學話語系統(tǒng)中保留了較強的生態(tài)倫理意義,處理了人與自然、人類與其他非人類生命之間的倫理關系。這一倫理體系的核心是人對自然及非人類生命的敬畏,以及“族親”之愛。

      少數民族大多分布在云南、貴州、廣西、內蒙、新疆等邊緣地區(qū),由于地勢原因經常處于青山、綠水、奇花、異草、野生動物等的環(huán)圍之中,因而在少數民族文學作品中,關于這些動植物的描述以及圍繞著它們展開的故事較多,基本上每個民族的民間故事集中都有關于動植物的描寫。仔細分析這些少數民族民間動植物故事,發(fā)現它們都摹寫出了人與自然、人類對其他非人類生命真誠相待的友愛圖景,這主要是通過兩種形式來進行呈現:一是正面書寫人出于天性的善良、淳樸對動物的友愛。如錫伯族民間故事《黃狗小巴兒》中,傻子老二好心收留黃狗小巴兒,在被嫂子趕出家門后仍和小巴兒相依相靠和諧生活,在黃狗小巴兒被嫂子棒打死后,如伙伴般將其安葬,經常上墳探望,表現出一份“族親”之愛。與此相類的故事還有錫伯族民間故事《鸚哥的故事》、滿族民間故事《扇子參》等。二是側面烘托人對動物的寬容友愛之情。如錫伯族民間故事《狗和人是怎樣交朋友》狗在分別與野兔、狼、熊的相處中每次都因自己的叫聲而被排擠,幾經選擇、幾經對比,最后轉向人類,人類沒有排擠它反而視它為朋友。在選擇與對比中,側面表現出了人對動物的友愛之情。另外,錫伯族民間故事《老虎、蛇、蚊子、燕子和人》、《狗和兔子》,瑤族民間故事《馬交朋友》等也都以同樣的形式側面表現了人對動物的友愛之情。

      與人對動物的寬容、友愛相聯系的是由它而衍生的動物對人的友愛的回報。少數民族民間故事中有一大部分故事都通過動物對人善行報答的形式,表現了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主題,研究者將這一形式通稱為“動物報恩型”模式。如滿族民間故事《達布蘇與梅花鹿姑娘》通過達布蘇解救、悉心照料小鹿,之后小鹿幻化為一美麗姑娘與之成親的故事,表現出了人對動物友愛,動物對人進行善報的主題。在這里報恩的動物不僅限于溫順的鹿、蛙、兔等,甚至兇猛的動物也懂得報滴水之恩。當然,與之相反也有表現惡有惡報主題的作品,如滿族民間故事《薩滿捉參》中薩滿捉參的結果就是被海浪卷進江底淹死了;《棒槌孩》中小蘑菇頭他訥、他瑪捉棒槌精吃以求長生不老的結果便是被打個頭破血流。特定空間的倫理取向的提煉與凈化,顯現了話語系統(tǒng)中的生態(tài)倫理色彩。

      總之,少數民族文學中人對動物的友善以及“動物報恩型”的模式都表現出了人與自然、人類與其他非人類生命之間深深的“族親”之愛,體現了強烈的生態(tài)倫理意義。與此同時,少數民族民間故事中保留的許多自然景觀的由來、形成背景也顯現了一種生態(tài)倫理意義。滿族民間故事中的風物傳說《湯池的來歷》,孝敬公婆的媳婦用手捧著火柴燒熱了結冰的水泡子,從而化作驅病除邪的湯池;《紅羅女》,美麗正直的紅羅女把昏憒的皇帝捉弄的丑態(tài)百出,最后幻演成鏡泊湖景觀之一。這些故事中演繹自然景觀的由來是跟人類的善行、善德聯系在一起的,表現出了人與自然、人類與其他非人類生命天人合一、和諧共處的愿望。

      少數民族話語系統(tǒng)從人與自然、人類與其他非人類生命友善相待的“族親”之愛,以及人與自然、人類與其他非人類生命天人合一、和諧共處的愿望中體現了生態(tài)倫理意義,表現出了人對自然的敬畏,與非人類生命和諧、平等、共存的愿望。這不僅為近年伴隨著現代化進程飛速運轉帶來的日趨嚴峻的生態(tài)問題而產生的像于堅、賈平凹、張煒、遲子建等的生態(tài)創(chuàng)作,以及由之興起的生態(tài)環(huán)境美學奠定了基礎,同時也暗示出現代話語對原有空間倫理關系的沖擊與破壞,并隨之衍生出了更為復雜的價值立場和倫理體系,即在“現代”與“傳統(tǒng)”,“原始”與“文明”之間文學該如何為自己尋求合適和合理的支點?!艾F代”“文明”的進程在理論上本應是促進文學不斷進步的動力,然而文學的發(fā)展似乎并不與文明的進化相符相成。伴隨著現代文明的發(fā)展而文學一直恒久不變的東西是“人文精神”“人文關懷”,它們是文學得以生存的不竭動力?;仡櫚倌晡膶W,上世紀處以來,中國文學以不斷書寫對人的價值和權利尊重的人文精神追隨著“德先生”的指引。在少數民族文學中,少數民族作家們把人文精神中尊重的對象拓展到人之外的自然和其他非人類生命,實現了生態(tài)倫理與人文精神的對接,是人文精神發(fā)展至生態(tài)倫理精神,使自由、平等、博愛的理念由對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調整惠及到自然和非人類,拓展了人文精神的理論內涵。我們在談論保持人類尊嚴的時候,保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發(fā)展,保持人對動物的尊重,是保持人類尊嚴的一個重要部分。然而,“科學”“文明”和“民主”一樣,在一個世紀以來一直散發(fā)著激動人心的光華。現代科技在帶來舒適、方便和快捷的同時,漸漸也顯示了它在賦予人類征服自然能力之后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負面影響,因而如何評價現代科技為文學敘事的一個重要維度。理性考究,其實現代科技本身并不具備善惡品質,區(qū)別在于如何使用,而關鍵點還在操控它的人類。我們在接受現代科技的同時,也要尊重傳統(tǒng)的生態(tài)倫理;破除封建傳說的同時,也要尊重其蘊含的生態(tài)倫理,只有這樣才能通過話語生態(tài)的重建來達到恢復和保護自然生態(tài)的目的。少數民族作家作品中的這種人與自然、人類與其他非人類生命的生態(tài)倫理意識,為文學處理現代與傳統(tǒng)、科學與人文關懷之間復雜的價值立場和倫理關系體系,尋求到了合適合理的平衡點。中國文學的敘事書寫既可以從中獲取一套生態(tài)話語系統(tǒng),同時也能通過對現代科技的合理評價來搭建保護自然生態(tài)的橋梁,在這一點上少數民族文學給予中國文學予重大的啟示。 轉貼于

      參考文獻

      [1]李玫.空間生態(tài)倫理意義與話語形態(tài)[J].民族文學研究,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