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詐騙 處分意思 直接性要件 占有轉移
摘要:在將財產犯罪保護法益擴張至財產性利益之后,詐騙罪中的'處分意思必要說'遭遇了新的挑戰(zhàn)。'處分意思'的真正內涵在于'占有轉移意思',以'處分意思'取代'占有轉移'的判斷,是一種功能錯置。一方面,被害人的處分意思無法先行決定客觀上的占有轉移與否;另一方面,對處分意思的要求會導致'客觀上已經由被害人直接轉移占有、主觀上卻無處分意思'的情況下出現(xiàn)一個真空地帶,如'無錢食宿''偷換二維碼案'的場合,既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也無法論以詐騙。若采'處分意思不要說','處分意思'的功能完全可以轉嫁給'直接性要件'來承擔,如此便消除了'被害人客觀上直接轉移占有而無處分意思'的處罰真空,即使在'新型債權詐騙''偷逃路費'和'借用詐騙'的場合,也不會過分動搖現(xiàn)有的盜、騙界分。在有體物的場合,結論的變動具有合理性,不會混淆與盜竊的間接正犯、敲詐勒索、搶劫等他罪的界限。
中國刑警學院學報雜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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